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财务公司告诉您,这
2021-12-25 06:31:43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财务公司告诉您,这公司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该如何平账?这些其他应收款绝大部分是无法收回的。当初之所以把它们作为其他应收款,应该有着许多现实的无奈。今天财务公司小编就为各位讲一讲“其他应收款”的涉税事项。公司长期负债的“其他应收款”如何结算?这些其他应收款大多无法收回。当初之所以被视为其他应收款,应该有很多现实的无奈。今天,边肖财务公司给大家讲讲“其他应收款”的涉税事项。

有长期暂记的其他应收款

1.凭票入场不等于凭补票入场。

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记账”的观念。很多会计师首先想到的是找发票报销,但又担心找不到合理、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到“邪门歪道”,找替代票报销,这显然是违法的,会计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没有发票也可以记录。

如果确实发生了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办?别担心,不用发票也可以记录。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记账费用,也可以以费用的名义入账,但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要提供的输入证据可以是收据、收据等。

3.如果无法证明费用实际发生,就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费用。这时,会计人员在会计上要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直接支出,除了不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4.坏帐准备

除了费用报销,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他应收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他长期亏损的应收款项应分类处置,属于费用需要;属于工资、分红的,应缴纳个税;对于不能收回的贷款,会计可以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但需要注意的是,计提的坏账可能不被税务机关确认,最终结算时应记住纳税调整。

5.股东的大笔贷款

有的股东挂工资、奖金、分红等。在其他应收款上长期为了逃避个人纳税,这是“自作聪明”要受到税收惩罚的。另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拿钱。这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量比较大,以上处理方法都不适用于这种情况。根据税务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未偿还,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税收会把它当作红利。

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的“家族理财”现象是一种痼疾——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而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大股东不偿还借款和长期债务可能导致这三种风险。

首先是债务风险。还债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或者大股东有两个夫妻,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欠公司的债务。

第二是税收风险。根据税收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且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其作为股息处理,按20%的税率纳税。

第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钱,手续不全,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防范上述三类风险,建议借款前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获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的私人行为;或者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息和贷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贷款利息,以明确贷款属性。当然,我们希望大股东能够分清公私,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消除此类风险的最佳方式。

长期应付款的问题

一、我公司有应付账款,已经挂账两年多,对方公司已经失联。是否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用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结转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如果3年没有联系单位,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不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外收入,但需要并入总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为全部收入。包括:

(一)货物销售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

(9)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包存收入、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外汇收入等。

二、营改增后,长期账户有哪些风险?怎么处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长期损失有哪些风险,应该分别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账户,要定期检查清理。

其他应收款长期入账,支付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

(1)贷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贷款逾期,将视为个人股东分红缴纳20%的税款。

(3)员工个人贷款逾期,用于买房或买其他东西的,按工资发放处理并缴纳个税。

预付账款需要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区别对待。

(1)如果确实是无法收回的钱,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也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做相关会计处理。

注: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经确认不能支付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的另一方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店”时要小心!

1.情况:个人贷款挂了。有的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贷款,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提示:根据规定(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予归还,也不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股东和其他个人借款,在本会计年度终了时未偿还的,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综合营改增后,贷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免费为个人提供贷款也应视为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情况二:隐藏不合理的交易。部分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瞒不合理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示:经常项目和关联交易是税务检查的重点。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企业不仅要纳税,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况三:隐性收入。“其他应收款”是一个资产账户,通常余额应该在借方。有的企业先将收入挂入本科目贷方,再从借方核销,达到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的目的。

提示: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瞒收入,是以少付收入的方式达到少付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况四: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会将剩余资金用于短期投资,有的企业会通过“其他应收款”使用各种贷款计算短期投资,然后逐一收回核销,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则由企业代扣代缴。

提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加强,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数据将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在多方位监管下,企业利用经常项目进行欺诈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政策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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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占用和借用资金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担保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理财产品持有期间,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理财产品转卖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售后回租、票据购买、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以贷款为准。

2.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所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贷款的处理。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登记所有权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不偿还借款的,依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在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向个人投资者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职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经常项目账户将应由纳税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所得所有人有权随时支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分配时,应视为收入已经支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代扣代缴。

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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