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更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用各项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新版《新冠肺炎应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保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解读, 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享受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与2月份发布的版本相比,新版《指引》内容更加全面,解读更加细致,纳税人和缴费人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一是新增新政,新增第二批阶段性社保费减免和医疗保险费减免政策、第三批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二是对内容进行了细化,例如在“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项下,增加了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税目。
三是增补清单,在“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收入”项下增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
——在保障待遇方面,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发放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为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免征物资运输增值税收入;纳税人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物品,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向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应对疫情,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扩大免税进口物资捐赠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将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分阶段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分阶段减免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支持出租人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减免个体工商户的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呈现持续向好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税务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Xi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治责任,进一步着力强化优惠政策落实,强化“非接触式”征税,全力做好数据服务大局,强化疫情防控工作, 从而以更好的服务、更实的举措、更好的效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疫情防控,助力经济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