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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增值税按3%征收的,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增值税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发票将按1%的税率开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13号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中应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税率低于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减按销售额的2%计算应纳增值税税款,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增值税减免税清单》减免税项目对应栏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已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色发票,且红色发票应按3%的费率开具。如果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则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高明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其他地区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额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6.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对全部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如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其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
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自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免)税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均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提交《关于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说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