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负责退税的出口货物,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注明“代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退税专用发票)作为代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凭证。
如果FOB出口货物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人民币汇率可选择销售当日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提醒:增加了“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生产企业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合服务企业代退税凭证,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本质,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对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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