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返还比例变了?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
2021-12-06 09:04:10

个人所得税返还比例变了?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1.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1.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是如何开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16%、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遇有销售折让、暂停或退回等情况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有误需要补发,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执行。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货物和服务税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按更新后的《货物和服务税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动词 (verb的缩写)纳税人应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的调整。"

2.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的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税率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福田区省级财政厅、福田区省级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1.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

三.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通过审计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4.对于开具专用发票并自行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小微企业标准范围内,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全部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个人所得税费用退还比例有变化吗?个人所得税费用退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没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的税款,每年缴纳2%的手续费。

包括未经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检查或者责令扣除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代扣代缴费用可以用于提高纳税能力和奖励税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时,应当填写退还单;

扣缴义务人凭回函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支付不超过代扣代缴税款2%的手续费,并向单个扣缴义务人支付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的不予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对手续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执行。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代税费按年结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和代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第三代税费申请的相关资料。因第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减免上一年度第三代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三代税费的申请,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代理人在一年内终止扣缴义务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关系的,应当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材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结算。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的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税率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福田区省级财政厅、福田区省级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1.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

三.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通过审计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4.对于开具专用发票并自行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小微企业标准范围内,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全部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个人所得税费用退还比例有变化吗?个人所得税费用退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没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的税款,每年缴纳2%的手续费。

包括未经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检查或者责令扣除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代扣代缴费用可以用于提高纳税能力和奖励税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时,应当填写退还单;

扣缴义务人凭回函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支付不超过代扣代缴税款2%的手续费,并向单个扣缴义务人支付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的不予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对手续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执行。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代税费按年结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和代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第三代税费申请的相关资料。因第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减免上一年度第三代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三代税费的申请,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代理人在一年内终止扣缴义务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关系的,应当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材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结算。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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