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主要股东是一家外国公司)。2013年,其账外收入1170万元,贷款记入老板娘个人账户。产品成本包含在月末溢价销售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过程中。公司没有免税,也没有亏损。税率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7%和25%。以下两项是在支付风险评估税补充后进行的:
一、纳税分录: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170÷1.17×25%)
应交税金——应交税率170万元(1170÷1.17×17%)
贷款:利息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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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项: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20万元
贷款: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税率170万元。
表面上看,公司的会计处理可能比较戏谑,但仔细考虑后发现,表外收入属于公司,应该向老板娘收取,在到达之前就应该记为“其他应收款——老板娘”。准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娘1170万
贷款:应交税金-应交税金1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赤字准备金——法定赤字准备金75万元(净利润的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将公司注册平台与准确的账户调整分录和正确的会计分录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的留存利润(亏损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利息为1170万元,正确的会计分录反映的留存利润较少。
外资分配股息或以留存收益转让资产(相当于先再分配再增加资本)时,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与外国中央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明确规定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模板法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议分红纳税状况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中国村民企业取得的分红,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显然,正确的账户调整分录可以让外资在全境内规避10%的代扣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