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 还能追税和罚款吗?
2022-06-08 14:37:29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税务机关对企业注销能否立案,检查后能否责令其补税、罚款等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很多文章都做了切实可行的分析,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它能不能交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不能,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公法的角度看债权。公法债权是相对于私法债权而言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一方依靠国家公权力,依此要求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件事,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边肖认为是典型的公法债权,它依托国家公权力,要求纳税人纳税。其中,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依法设定的债权,如税收和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经常发生,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符合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根据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是有偶然性的,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如果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就可以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收这种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税收债权已经存在。如企业A 2016年少缴税100万元,2017年注销。此时,对于纳税申报,2016年已经有100万元的纳税申报。后续企业被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究只是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罚款方面,由于2016-2017年企业注销,没有对企业进行正式罚款,出具了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是在企业注销后才产生的。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边肖认为,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都属于债权范畴。有债权就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当企业被注销,没有相对人时,罚金债权中缺少债务人,罚金债权本身不能产生。因此,企业注销后,既然不能产生罚款债权,自然不存在对被注销企业进行罚款的情况。

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其本质也是指公法债权的法律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而言,是生成的,是可以追索的。对于罚款(针对公司),企业注销后,因为公法债权缺少债务人,不再有罚款。

那么企业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注销过程中的企业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和其他法人来说,因为他们仅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税务债权由公司负责,因为它们是公司存在期间的债务。

如果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债在公司注销后仍未清偿,本质上,税债就是按公司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但如果不缴税,根据《公司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返还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的税务机关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只能以返还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缴纳100万元税款,而公司股东A、B总共只补缴了50万元。此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个股东缴纳50万元,无权要求两个股东承担超出部分。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也指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因为罚款债权不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无限责任的情况下,不限于此时已返还的财产。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纳税100万,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和B总共只退了50万。此时,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个合伙人缴纳50万元,还有权要求两个合伙人缴纳超出部分。

一般情况下,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对企业进行罚款,但这不是绝对的。比如企业注销时,有些企业是注销资格的,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了,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对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违法的(如企业提供虚假撤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对企业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注销后,企业在法律上恢复为未注册状态。此时,由于企业仍处于合法状态,可以通过罚款等处罚手段,形成公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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