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北京、天津宝坻区、浙江杭州宁波、安徽芜湖蚌埠、福建泉州、江西赣州九江、山东济南日照、河南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岳阳、广东广州南沙区、深圳珠海、东莞市新设市场。四川省成都市、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港区)、重庆市大足区、沙坪坝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咸阳市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宣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的可预见性;坚持诚信推定、失信严惩,强化企业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止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范围,对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前无债权债务的各类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企业盖章的《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试点地区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至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综合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跨部门业务协作,实现各部门注销的“信息共享、同步指导”,实现企业“一网”服务。企业可以“一网”了解各个环节的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体验,提高注销效率。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如“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清算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相关企业可以不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做好试点地区的指导工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规范统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推进;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办事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