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的互联网集资平台轻松筹得该商标,被上海捕梦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该纠纷案,认定易筹公司使用“易筹”标志不构成侵犯“易筹”注册商标第35类。【/s2/】根据该判决,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梦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s2/】。
法院认为,【/s2/】轻松提高了公司在项目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实际上具有营销、集资、资金监管等多重商务属性;而支持者支持10元以下赞助商而不回报的行为,类似于“寻求赞助”服务[/s2/]。
此外,易筹公司服务的客户范围很广,一般不局限于特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反,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服务目的是通过为工商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商业信息辅助服务来实现盈利;服务的内容和方法通常包括业务信息收集、编辑加工、分析研究、业务咨询等数据服务;服务对象应当是工商主体,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载体的新服务形式应运而生。
在判断这类服务是否与某个服务类别相同或相似时,【/s2/】不能简单片面地认识到载体、表现形式等外部因素存在一定的交集和重叠,即认为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服务[/s2/】。
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互动的网络特征,从整体上对这类服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结合相关公众的普遍认识,准确把握和界定服务的性质,明确其与现有服务类别的内在关系,从而做出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审视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