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年9月发布的9295 (2020)号判决披露,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申请的23352907号商标“十狼”为有争议商标。
被引用商标为第16801138/706063号,于1993年/2015年由福建奇皮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争议商标无效,因为其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Bot鞋业拒绝接受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表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s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s2/】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词的字体、读音、含义、图形构成、颜色,或者各种元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容易导致对公共物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相关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
【/s2/】本案中,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均为中文文字标记。与被引商标相比,“十狼”、“唯”、“马”是量词,用来衡量名词“狼”的数量。然而,在实际使用中,有争议的商标包含“十”,被引用的商标包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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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使用后形成了明确的区分。因此,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被告裁定是正确的,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对河北博特鞋业的诉讼请求。商标“十狼”被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