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的每月实施,为中华民族开启了一个“以法为善”的新时代。然而,为了使慈善法中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现实生活,原有的规则和政策体系仍有一些困难需要克服。去年,研究公益事业多年的全省CPPCC第11届常委、北京大学慈善研究所副所长王明提出,通过对慈善组织的增值收入实行税收,进一步完善慈善税收制度。
《慈善法》第54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筹集资金保全和增加个人财产价值,应当遵循权利、安全、有效的原则,融资所得的全部利润应当用于慈善目的。”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收入违反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王明认为,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保值增值利润、经营管理服务收入。对慈善组织个人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对增强慈善组织造血的基本功能和公众慈善资本的积累具有关键性的负面影响。
但根据《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立法,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可以免税;但是,个人财产保全、增值融资收入和其他机构收入的免税,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
金融事务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各部门的特别许可证
金融事务
我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免税难点问题的通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范围内非法进行的个人财产保全和增值收益。中小企业必须征收25%的个人所得税。
王明说:“如果慈善组织仍然需要对中小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维持和增加利润,这将对公益事业产生负面影响。”。第一,中小企业、租房、大户被封杀,无法成立大型慈善基金会。其次,相对于国外慈善基金会的小型化,一些慈善实业家花费大量资金在国外设立慈善信托或基金会,但他们的慈善投资主要是在国外。此外,对中小企业捐赠和享受的慈善组织个人财产利润征收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根据《慈善法》并借鉴国际专业知识,根据中华民族的具体情况,王明提出对慈善组织个人财产保全和增值投资收益至今的减免税进行审查,并做出更为适当的制度安排:
一是建议对按照主要用途开展的必要融资、管理和娱乐活动所得给予税收优惠;
二、无关的融资、管理和娱乐活动收入不得超过该机构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否则,各类增值税由中小企业缴纳;
第三,慈善组织为实现个人财产保值增值而开展的融资和娱乐活动属于被动融资,其资产收益应免征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第四,在人事管理上,慈善组织的投资收入、娱乐收入、捐赠收入要独立核算。
王明说:“一旦慈善法中‘慈善组织及其所得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成立,将吸引大量出租的慈善个人财产投资公益事业,最终将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巨大的新生命。”
除了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外商投资税率之外,王明认为,慈善税收制度中的法律法规的整体确定、相关设施体系的修订和完善、执法体系的简化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调查显示,到目前为止,不到1/3的慈善组织可以享受税收和外资,慈善组织获得捐赠净利润扣除额度的比例更低。在管理局注册的60万个社会团体中,真正享受净利润扣除的不到1%。
“一个人捐赠的大部分减税项目,除了大额捐赠外,很难享受,而且制度严格执行。”王明认为:例如,慈善税收制度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适当清理、修订和完善。慈善法中对慈善的税收优惠有很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不修改只能是难以行动。
第二,慈善组织整体的威望不是具体的,而是具体的
< 怎样合理避税p>税收管理它仍然作为“另一个”整体存在。
第三,相关税收制度明确规定实施重叠缺乏静态变化,程序过于复杂,申请投票率高,可玩性大,使得立法在实践中处于地下。
第四,干部金融机构和慈善组织对政策整体把握不合理,避税内容不明确,使得政策没有“穷尽”。
如何合理避税?为此,王明提出要加强制度平台的整体协调,完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慈善税收制度的完整立法体系。其次,有必要简化慈善组织
税收优惠
政策的操作程序应尽快整合异地捐赠扣除程序。同时,尽快开展实施视觉效果的政策风险评估,通过宣传和培训推动慈善法和慈善税制度的普及。此外,他还提出要“加强管理和控制,在社会上进行监督,促进创新”,通过
税收优惠
政策的静态变化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