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避税」这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021-04-15 16:41:25

有一个关于合理避税的基本概念。会计人员应该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比如下面两张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第一种:第一次购买电子设备进行增值税税控,根据政策,可以抵扣应纳税额,所以不需要认证。

政策依据:

根据司法部国家合理避税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提高增值税消防系统特种设备和新技术成本降低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2〕15号)明确规定:“1 .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独立售票机)所支付的费用,可由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两项费用从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中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2)首次购买税控电子设备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第二种:获得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即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修订局

增值税

< 关于合理避税p>《关于使用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明确规定,红色字母专用发票不提交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商务部关于红字

增值税

商务部2016年第47号新闻稿第一条明确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审批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以下简称“新系统”)。填写数据表时,不要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数据。暂按数据表中所列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金字专用发票后,与数据表一起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因此,收到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应转出当期进项税。

知识补充: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证明一致,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单纳税项目等;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3)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联包括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大米销售发票、开具的大米收购发票、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购买的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以及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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