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题]
纳税人在制作、销售(外卖)、发放方便食品时,应缴纳营业税还是税率?
[解决方案]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餐饮业是指同时提供餐饮和娱乐活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国家研究所
《局机关关于餐饮业征收流转税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规定,餐馆、酒楼(厅)、饭店(如何避税)、酒楼、饭店等单位同时存在“餐饮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向顾客销售商品的,不论顾客是否在场,商品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如何避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条规定,如果餐厅、餐厅(大厅)、餐厅(住宅)、餐厅、旅馆等。建立独立的销售部门,外部噱头等。要在内部销售商品,他们仍应遵循“
《组织法法规》第7条和《营业税组织法法规》第8条规定了对并行活动的征税
。
第三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专门生产、销售商品(包括煮乳制品)的个人,应当征收税率。
《
《组织法法规》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活动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审核应税活动的销售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支付应税活动的销售额
营业税不是为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的。未经单独审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因此,对于提供食品和娱乐活动的纳税人,在制作、销售(外卖)和发放方便食品(盒饭)时,客户取得的所得应纳入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不提供饮食娱乐活动,专门制作、销售、经销方便食品(盒饭)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