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商务部关于修改〈纳税人识别代码国际标准〉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新闻稿的历史背景
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四中、三中全会精神的最重要举措,也是简化管理、分散权力、便利市场准入、鼓励融资创业者、激发消费市场魅力的重要途径。通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机构间管理和数据共享的融合,加快建立手续更加便捷、手续更加完善、自然资源更加密集的市场准入新领域,有力推动公共企业家和人民的创新。
为理顺代码体系改革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6月审议批准了《关于联合体法人及其他组织联合体信用代码体系建设项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商务部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人识别号代码》国家金融标准AE 5-2013,以落实《计划》要求,管理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中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关联。
二、重大修改的细节
纳税人识别号是兼营涉税事项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唯一识别代码,其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是
当然可以。统一社会中的信用代码是注册管理机构给予联合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识别电话号码。本新闻稿更改了国际纳税人识别代码标准中联合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详细信息。修订的主要细节包括:
(一)将《纳税人识别代码国际标准编码竞赛规则》第一条第一款“以‘组织和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取得组织和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拥有15个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6个行政区代码’+‘9个组织和政府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修改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联合体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纳税人识别号码编码国际标准编码竞争规则》第一条第二款“以‘开发商证书’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该组织和政府机构代码认证的团体工商业户以及持有探亲许可证、证件和证明并做财务登记的纳税人, 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号'+'2位序列码' '组成,修改为'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码的群体工商户和以身份证、回乡证、证明、证明、小企业如何合理避税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并兼营金融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号'+'2位序列码'组成'。
(3)修改《纳税人识别号代码国际标准代码竞赛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识别号由‘L’+‘身份证号’组成,用于临时支付,带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回乡证、证明、证明等。作为统一社会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识别号分配管理
纳税人识别号的覆盖范围远远超过统一社会中的信用码,所以各类纳税人包括第三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的竞争规则,除了在统一社会中使用信用码的纳税人外,保持不变。同时,为减少对注册纳税人的负面影响和负担,确保长期未采取小企业信用代码进行合理避税的联合体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兼营涉税事宜,继续有效使用其原有的15个纳税人识别号,编码竞争规则仍按《商务部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国际标准的通知》(商务部发[2013]4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