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方法」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21-04-15 16:39:11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称,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内部的决策者采用了合理的避税方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43号)等立法和政策均明确规定,司法部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停滞不前,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公共事务实务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管理,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流动性,接受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我现在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司法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流动性,接受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发生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必要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管理。

本必要性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特殊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算、决算公开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债务额度、额度等信息,预算、决算公开范围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基本问题等相关信息;基本面发行是指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特殊债券商业价值增加或减少,对投资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发行。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坚持公开的连续性和不公开的例外性;

(2)坚持谁制造,谁负责,谁开放;

(3)坚持突出重点,做到第一时间求实、准确、新颖、开放;

(4)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法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战斗力。

第四条预算、决算公开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债务额度、额度、用途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搜索引擎中公开。财政部门不设置搜索引擎的,应当在同级政府搜索引擎中设置专栏作家。

地方政府债券等计算合理避税方法范围外的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发行娱乐活动搜索引擎中披露。司法部应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披露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合理避税方式的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军队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额度、额度、使用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

(1)军队预算披露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额度和额度(或额度的预定执行数),以及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偿还金额(或预定执行数),以及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偿还预算。

(2)合理的避税方法。预算公开前夕改变本地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额度,安排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

(三)军队决算应于上年年初公开,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额度、额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决算、还本付息、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条【债券发行安排披露】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次月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安排,鼓励已有周边地区在几个月末同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安排。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发行新的一般债券前提前五个以上的节假日披露以下信息:

(a)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基准。包括国外GDP和本地区村民国民生产总值可支配收入;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3)一般债务状况。包括地方一般债务定额和额度、周边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的普通债券信息。包括工程量、工期、工程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5)第三方风险评估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评分调查报告和合理避税方法报告;

(六)其他需要按时披露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发行的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的编码方式、汇率等信息。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发行新的特种债券前提前五个以上节假日披露以下信息:

(a)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基准。包括国外GDP和本地区村民国民生产总值可支配收入;

(二)地方政府基金会的预算情况。包括拟发行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同级或使用专项债券基金的地方政府基金会的支出,以及拟发行专项债券相同的地方政府基金会的预算支出;

(3)特殊债务状况。包括地方专项债务额度和额度、周边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的特别债券信息。包括数量、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的同一项目的信息。包括工程项目统计数据、今年融资计划、避税手段合理的民营企业、预期利润和投资平衡计划、潜力评估、部门法律责任等。

(6)第三方风险评估信息。包括金融风险评估调查报告(重点项目是对项目预期利润和投资余额的风险评估)、立法议案、金融机构评级调查报告等。;

(七)其他需要按时披露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发行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的编码方式、汇率等信息。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再融资债券发行前提前五个节假日披露已发行的再融资债券数量、名称、文字、原债券数量、到期利息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普通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并督促使用普通债券基金的机构不迟于每年6月初披露以下信息:

(一)截至去年年初,一般债券资金的金额、汇率、期限、在周边地区的分布情况等;

(二)截至去年年初,普通债券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截至去年年初,一般债券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运营状况;

(四)其他需要按时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管理,并督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机构不迟于每年6月初披露以下信息:

(一)截至去年年初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截至去年年初,同一专项债券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运营状况;

(三)专项债券项目的利润及截至上一年度年初的资本状况;

(四)其他需要按时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特区政府涉及违法债务担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特区政府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披露特区政府的结果。

第十三条【普通债券基本发行情况的披露】在普通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对普通债券使用周边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发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紧急处置可能性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提出明确措施。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报告,省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发布或者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债券基本问题披露】在专项债券存续期间,同一项目存在可能对其平衡利润和投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问题的,专项债券基金使用者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能性的明确规定》(国办发〔2016〕88号)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做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发布新闻稿或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间,如确需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相关手续按时履行后发布新闻稿或以必要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财政经济发展信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结果,提供全部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收支情况。

工作报告等资料或其网站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政府债务管理模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首次公开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模式进行明确界定。

第十八条【职能专业化】司法部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管理的监督和监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管理,监督、督促和协调本级债券资金使用机构和下级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日常监管】司法部金融监管司司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代表处,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责任】未按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必要法律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的责任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公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机构不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责任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财政合理避税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接到合理避税方法的报告后,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代理贷款的利益信息披露,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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