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税收筹划」税总明确境外非政府机构税务登记事宜
2021-04-15 16:39:09

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娱乐活动法》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按照登记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现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中特别说明,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公安部门登记成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统一社会中金融机构的18个字符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明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护照。对于已经在行政部门登记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取得统一税收筹划和社会金融机构角色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税务机关应大力配合公安部门和行政部门,逐步完成生产角色的转换管理。持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应提醒其在第一时间到公安部门领取新的登记证明。

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以通过境外民间团体税务筹划组织网站(www://http.ngo.edu .网站)查询纳税人的设立登记资料。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和政策,建立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功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绝对优势,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事务的生产成本。

通知要求税务和地方税务局加强协调,双方可以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会通过税务和地税局的数据共享渠道,将登记数据第一时间传递给对方,确保两国税收征管基础数据完全一致,避免纳税人两头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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