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引进”的外国中小企业和“走出去”的中国中小企业与避税天堂联系紧密,将大量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加剧了税基的侵蚀,中国的反避税形势趋于不利。
●去年2月商务部
(试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份批准了《多边税收管理互助公约》,标志着我国在国际税收管理伙伴和打击跨国逃税避税等各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下一阶段。
●要完善打击跨国逃税和避税的立法体系,中国仍需完善
”及相关制度,提高税收信息交流和使用打击能力,完善总体反避税政策,妥善应对加拿大实施的《外国账户税收审计法》。
近年来,中国的反避税形势趋于不利。许多“引进”的外国中小企业和“走出去”的中国中小企业与避税天堂联系紧密,大量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导致税基侵蚀加剧;现行法律法规意味着对一般反避税管理工作的本质规定不清,缺乏全面、综合的管理工作,需要规范相关操作程序,执行国际标准。
近年来,中国在反跨国逃税的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颁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必要条件(试行)》、签署和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FATCA中央政府与加拿大签署了实施协议、承诺适用《国际体系交换标准》,这些都具有引人注目的意义。然而,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斗力、税收实践的需求、公约和协定的责任相比,税收征管的作战能力、税收信息的收集、提供和使用的作战能力还有待提高。最重要的任务是修订和完善相关税法竞争规则,为反跨国逃税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从国际法、贸易协定和多边三个层面来处理个人所得税避税,不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和两国税收征管数据的不对称是个人所得税跨国避税盛行的根源。处理跨国逃税避税有三个层次:单边(国际法)个人所得税避税、贸易协定和多边。单方面层面,主要是完善国外税收法治,填补竞争规则的安全漏洞,加强执法范围,本着实质重于方式的原则进行专项支付变更。贸易协定和多边应对主要表现为基于税收信息交换的管控协调,即主管税收的政府之间通过缔结贸易协定和多边协定进行税收信息交换。
加拿大实施《外国账户税务审计法》(FATCA),这是加拿大应对海外逃税问题的强硬态度。它分别扩展和超越了现有的FBAR竞争规则和合格供应商制度。比利时加强了贸易协定和税务协定中税务信息交流的责任。经合组织修订了《多边税务管理和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了《税基侵蚀和收入转移联合行动》,制定了《涉税国际金融账户数据系统交换国际标准》,分别选择了这三个层面的国际敌对态势和发展趋势。
反跨国逃税避税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需要来自国外、贸易协定和多边层面的新媒体回应。在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各种差异,无法整合协调的客观条件下,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减少跨国税收中的数据不对称,已成为打击跨国逃税的关键途径。在全球金融风暴带来的税收舆论压力下,欧美加大了税收信息获取的范围,不仅在贸易协定层面突破了比利时那样的顽固堡垒,也使蛰伏多年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呈现出新的面貌,成为一项持久的多边公约。加拿大大力推动的以单方面域外管辖权为约束的FATCA,将涉税国际金融账户数据交换系统作为国际标准进行推广,使得交换系统有望取代请求交换,成为税收信息交换的非主流方式,从而实现从单边法律向多边竞争规则的转变。
我国加入国际税收征管伙伴和打击跨国逃税避税的新时期,2014年12月2日发布并于2015年2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一般反避税管理必备(试行)》(以下简称《必备》),是我国反跨国避税各个领域的重大突破。就国际背景而言,G20建设下的打击跨国逃税联合行动,即“领域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方兴未艾,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响应。
“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必要性”只适用于口岸贸易或支付,而呼吸困难则用于全国各地的贸易,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必要性”是跨国避税的“合法来源”。其次,《必要条件》中明确规定的一般反避税政策是一种一揽子政策,特别是在其他反避税条款中。第三,“必要”具体介绍了商业目标标准和实质上比方式更重要的标准,作为一般反避税政策的基本监管标准。最后,“必要”规定了税收个人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和具体支付方式的变化、法律法规以及与税务机关采用的一般反避税政策的适用、国际标准的判断、变更方式、管理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的具体问题。,并为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实施提供具体的监管指导。
在国际伙伴各方面,截至目前,中国上个月签署了10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已经颁布,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其中大多数都有交换税务信息和防止逃税和避税的规定。自2009年以来,中国还与10个国家和周边地区(主要是避税天堂)签署了税务信息交流协议。2013年8月27日,中国于1月签署了修订后的《多边税收管理和互助公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税收征管伙伴和打击跨国逃税避税方面进入了新的下一阶段。
但中国仍需适应经合组织修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要求,从完善《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管理法》及相关制度、提高税务信息交流和协助能力、完善一般反避税政策等反避税竞争规则、妥善应对加拿大实施的《外国账户税收审计法》(FATCA)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寄予希望。
《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制度需要修改。《公约》规定的援助方法包括信息交流、求助援助和官方文件递送。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作出保留,不是为了协助其他缔约国追缴税款、提供保全政策或送达官方文件,而只是为了交流税务信息。尽管如此,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与《公约》的要求仍有一些差异。
首先,修改后的公约的许多特点是强调税收信息交流中的基本税收权利保护,包括公共利益、商标注册和隐私权;但是,商务部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和《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这方面并不具体,亟待梳理和完善。
其次,公约适用的增值税范围具有普遍性,涵盖了缔约一方某个机构或大部分中央政府除税收以外征收的各种实物税,甚至避免了个人所得税,将缔约一方中央政府和非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政府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其中;而《条例》则明确规定“增值税仅限于税收条约规定的增值税,主要是具有收入(和个人财产)实物性质的增值税”。虽然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30条第1款第1项作出保留,将援助范围限制在我们协议中所列的增值税,但即使是这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避税中所列的增值税,也大大超出了“收入(和个人财产)的实物性质增值税”的范围。
第三,公约明确规定“无论当事人是村民还是缔约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公约缔约国均应在征收管理方面提供协助”,而条例明确规定“人员范围应限于税收条约一方或双方的村民”,范围较窄。
为了合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应当适当改变这些差异。建议今后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对上述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随着FATCA协议的实施和国际系统交换标准的逐步实施,系统交换有望成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非主流方式。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中国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应对。
一是对《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法律法规》、《规则》等学术文件进行适当修改,增加、简化和加强与税收信息交流特别是系统信息交流相关的明确规定,为系统信息交流提供坚实的国际法基础。第二,履行适用《国际系统交换标准》的承诺,先发制人签署《多边政府首脑协议》,在此基础上,主动重启与相关国家的系统交换。三是在税收信息交流中贯彻对等原则。
从我国税务信息交换管理的现状来看,履行税务信息交换职责的作战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利用其他国家税务信息的作战能力仍然不足,导致我国在税务信息交换实践中完全成为实体信息提供者。为此,要贯彻对等原则,在向其他国家提供税务信息的同时,要意识到自己作为信息请求国的身份,大力向其他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请求信息,并提及税务信息的利用率。
完善一般反避税政策等反避税竞争规则《一般反避税管理必备(试行)》是我国反跨国避税各个领域的重大突破,意义最为重大。但《必要》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分工层次低,系统性和指挥性严重不足,不能发挥反跨国避税的效果。所以可以考虑以后修改
法及其实施立法,吸收了“必要”的相关细节,进一步简化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反避税规定。
同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反避税竞争规则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各个领域,不系统、不全面,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建议今后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时,增加反避税的相关细节,形成更加全面的反避税竞争规则体系。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研究工作和中国税务准备披露制度的建设,这也是BEPS的联合行动之一(第12项)。纳税准备披露是指纳税人或中介机构如果要实施某项财务安排,必须在实施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披露,税务机关会具体审查纳税中广泛实施的财务安排,以确定其是否构成避税安排。一方面有助于在第一时间堵塞税收安全漏洞,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提供假设,降低未来反避税调查结果的可能性。税收筹划披露制度与一般的反避税竞争规则密切相关,注重事前预防和当场改变,合理实施可以达到紧密结合的效果。
FATCA是否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适当的实施还很不确定,中国已经与加拿大达成了本质上的中央政府实施协议。为了履行协议义务,同时维护个人税收利益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安全,有必要从三个方面作出适当回应。
一是建立和完善中资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账户持有人相关数据的立法制度。中加达成蓝图协议,即中资银行调查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数据,然后税务机关与加拿大税务机关交换系统信息。因此,需要保证我国税务机关能够有效获取账户数据进行系统交换。建议今后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对具体。
第二,多注意防范一个人的跨国逃税,尤其是高净值群体。过去我国反跨国偷税管理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各个领域,对一人重视不够。建议借鉴加拿大的专业知识,简化和加强对中国村民外资的审批,不仅要求审批外国国际金融账户数据,还要求审批公司在国外拥有的股份和公司在国外的财务状况,以便与从外国金融政府获得的数据核对审批统计,找出偷税的证据和重点项目。
第三,提高信息系统的灵活性和税务机关的可能性。基于蓝图-协议,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需要交换银行认可的数据,本质上是基于国家声誉对相关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进行严厉批评,数据判断、筛选和管理的法律责任是巨大的;另一方面,要确保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防止交换过程中相关数据的正确和不当提交或披露。可能性控制要求极高。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提高信息系统的灵活性以及税务当局和财务人员的可能性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