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公共服务自由选择利息支付
旧规定:
劳务派遣的公共服务不能扣除利息,但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福利,支付营业额导致税率提高。
新法规:
司法部、国家财政部
《局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劳改营改革和劳务派遣公共服务及州际公路通行费抵扣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4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一般税收提供劳务派遣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支付利息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劳务中介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住房社保后的金额为营业额,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和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零星纳税为劳务派遣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选择支付利息,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更改:
劳务派遣公共服务可以选择就如何合理避税支付利息,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
选择利息支付的税种,从劳务单位收取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及住房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物业的电费可以扣
旧规定:
利息不能从物业中扣除,但物业需要收水电费等。,而营业额的支付导致税率的提高。
新法规:
《商务部关于物业公共服务中供水电费增值税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54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向公共服务对象收取的供水电费金额为扣除内部供水电费后的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按照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更改:
物业公共服务可以从内部缴纳的供水电费中扣除,增值税可以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
注意:
免赔额项目仅限电费,不含代收电费。
第三,可以扣除拆迁补偿
旧规定:
国税发〔2016〕36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改革有关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一般为出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单计税方式合理避税的旧房地产项目除外)而纳税,所得总价和额外成本,扣除出让土地时支付给政府机构的地价后,金额为营业额。很多税务机关的政策解释都明确规定拆迁不能抵扣。
新法规:
司法部和商务部关于具体
国际融资
房地产开发、高等教育专项公共服务等。
增值税
《政策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增值税发生变更,
增值税
《关于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项第(三)项中的“支付给政府机构的地价”,包括土地受让方向政府机构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利润等。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一般都是纳税出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单计税方式的老房地产项目除外)。征地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也可以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按时扣除拆迁补偿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国家付款、取得拆迁补偿的票据等材料,能证明拆迁补偿的可信性。
更改: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一般纳税适用一般纳税方式取得总价和价外费用,在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土地和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扣除支付给政府机构的地价、拆迁补偿费、土地后期开发费和土地出让利润后的金额为营业额。
注意:
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提供证明拆迁补偿费用可信度的材料。
四、项目立项公司受让土地开发前提扣除
旧规定:
在公共政策方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土地交给他们为开发而设立的工程项目,但是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政策只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中小企业可以抵扣地价,导致具体开发项目公司不能抵扣。
新法规:
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组成的合作项目)收到土地并向政府机构支付地价后,公司将设立工程项目对收到的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时向政府机构扣除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支付的地价。
(1)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公司如何合理避税,与政府机构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方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机关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前提不变,仅当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总价值价格不变;
(三)项目公司全部股份由收到土地的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更改: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将土地交给公司设立的项目进行开发,土地价格可由项目公司按时扣除。
注意:
对于项目,公司必须满足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抵扣地价。
五、房地产中小企业未扣除待遇
《商务部关于扣除周地价后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86号新闻稿《如何合理规避税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向政府机构缴纳的地价, 而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一人的拆迁补偿在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在计算营业额时允许扣除的,从2016年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