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避税方案条例》)解释如下:
一、发表文章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自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法》及其实施立法以来,税源控制和征收政策得到完善,方便了人民,提高了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效率。但也有一些难题需要澄清或简化。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国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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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机关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细节
《条例》共分六章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车船税庇护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收征收、减税退税管理和财务事项。
(1)明确税源管理相关事宜
为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条例》第二章对车船税税源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按照车船税一体化统计数据基准建立车船税税源凭证、加强税源凭证管理、建立机构合作伙伴功能、收集第三方数据等。
(2)明确与税收有关的事项
根据大多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情况,《条例》第三章明确税务机关应保留接受纳税人自主审批车船税的责任,为纳税人自主审批和缴纳车船税提供便利。明确了税务机关需要征收的民用建筑和违法不需要同时登记的民用建筑的征收管理范围。对保险机构和单位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作出了法律规定。对税务机关依托车船税局域网征收系统,完善车船税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3)明确车船税减免税及退税管理避税方案相关事宜
《条例》第四章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税务征收单位做好减免税管理提出了要求。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落实国家和地方税务合作伙伴的法律法规,对因退货、被盗、被抢、报废、丢失等总质量因素导致的纳税人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
(4)澄清与旅行税有关的财务事项
《条例》第五章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商务部关于个人财产行为税可能性管理的要求进行车船税可能性管理,并要求管理模式的设计以《条例》所列重点项目的可能性基准为基础,适用于省道和台湾的车船税可能性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