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条例”
跨县(市、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商务部2016年第17号新闻稿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建筑公共服务以责任人固定行政机关预缴的增值税为基础。可以用当前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抵销。如果扣款没完没了,下一期继续冲抵。”
财务条例”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商务部2016年第18号新闻稿)明确规定:“一般纳税适用于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财务规定征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支付责任发生的一周内,当期应纳税额以当期营业额和适用税额的11%计算,扣除已避税公司预缴的税款后,由固定的主管行政机关核定缴纳。未缴纳的预缴税金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因此,为建筑物和房地产开发提供公共服务的预缴税金可以抵扣应纳税额。应交税金包括采用简单计税方式避税的公司应交税金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金。
给我一颗豌豆:
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小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粗计税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法。2016年8月,三个项目收到不含税销售款1亿元,分别提前支付
增值税
预付300万
增值税
900万。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交责周,1月份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扣除所有预付增值税后,应返还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类中小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一栏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总额”填报1000万元,第28行“预缴税金”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补(退)税”填报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