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会计制度的巨大变化,就财产税而言,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在财务审计中有所不同。同时,金融和税收对房地产原值的规定不同,考验着房产税征收的准确性。
财务审计中房地产原始价值的演变与差异
第一阶段:1986年制定《房产税组织法》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而土地的所有权一般都是无偿划拨,或者无偿提供,或者由国家出租或者自发出租,并且土地生产成本计入财产的原始价值相对较低。此时《房产税组织法》中的房产原值明细与之前会计中的完全一致。对于所有征收房产税的企业来说,税负大致相同,充分体现了公平的税收标准。
第二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私有化,集体企业转型,促使企业投资者确认投入企业的土地权利,确定土地价值。根据2001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会计准则的相关明确规定,此时的财务审计有两个划分:一是确认土地价值为资产,但由于没有追加项目,企业很难确认土地价值为房地产原值;另一类是有新项目的企业,首先确认土地价值为资产。当一个项目借助土地建成自用时,土地所有权的溢价价值将转移到在建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成本中,竣工项目将转移到人民币——房地产的原值。以上两个条件的出现,导致了房地产原值的差异。同时,由于征地可能不同,有的按风险评估份额核算,有的按逾期土地出让金核算,可能会造成同一土地上同一类型房产的原值差异较大。
第三阶段,国家于200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手册规定1 .企业购建自有房产,土地价值仍计入房产价值,土地价值单独确认为资产;2.如果企业中每个人民币枢纽都有不同的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个人利益,并从金融避税的角度应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分别确认每个金融避税枢纽为参赛人民币,如中央空调整、广义房地产的电梯等;3.住宅、装饰装修等人民币扩建项目的后续支出分为资本化后续支出和间接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计入财产原值,间接后续支出计入当期。
从上文中提到的下一阶段第二、三次财务避税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各种会计制度执行的国际准则不同,以及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导致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计算不动产原值时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企业的溢价不动产原值与应税不动产原值不完全一致。
财产税计税方法的变化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我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城市土地使用税难点问题的通知》(税〔2010〕121号)明确规定,无论房地产原值如何审核,房地产原值都要包含租金,包括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同时文件明确规定,宗地违法建筑小于0.5的,土地总面积按该房产占地面积的2倍计算,并相应确定计入该房产原值的租金。本文件的实质是法律法规中各类企业应税房地产的原值,这是对现行新“企业”的变更
《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价值和应税房地产原值的差异进行了核算,消除了由于会计制度不同导致应税房地产原值不同而导致的税率不公平的问题。
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都善于确认房地产的原始价值
1.实施新的“企业”
“并拥有各类公司和企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具体,额度记录在“资产-土地所有权”科目。对于2011年及以后批准的应税财产原值,在违法建筑高于0.5的情况下,应税财产原值为“人民币-私房”、“人民币-中央空调整”、“人民币-电梯”、“资产-土地所有权”等课程原值溢价合计数。违法建筑少于0.5的,按照该物业占地面积的2倍计算总用地面积,并相应确定计入该物业原值的租金。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土地价值只能按照企业房地产与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价值比例计入房地产原值或建筑物价值。根据新纳税计算的需要,按照违法建筑高于0.5、违法金融避税建筑低于0.5计算应税财产原值,并核定2011年及次年应纳税额
。
3.经营管理租赁其他企业房地产和土地的企业。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地产和土地分别以上述两种方式确认应税房地产的原值。但无论执行哪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执行的会计制度确认的“人民币-私房”财务避税的入账价值并无差异,只需注意是否有中央空调整或电梯等附件单独定价,不属于私房。
相似管理方法中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
1.对于纯租赁土地,承租人应如何根据自身需要计算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等附着物的税费?由于土地和私房属于不同的支付主体,承租人建造私房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土地价值,税率比自住房地产和土地轻。但是,由于出租人在土地上没有不动产,土地价值被记录在“资产”科目中,不支付
有必要开征新的房产税,但不具体说明如何对这种情况征税。在实践中,根据新税的本质,取得的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应计入房地产的原值。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地价,应作为租赁人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应税财产原值的枢纽,以避免税率不公平。
2.出租房地产和土地时,承租人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或扩建原房地产时,如何计算税款?只有这样,除了根据地价确定出租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外,出租人应税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按照承租人新建和原出租房屋的占地面积之和计算;承租人应当根据具体的附加成本计算应税财产的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