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如何合理避税」货代服务“高扣低征” 营改增新方案能否破解这个难题?
2021-04-15 16:37:09

从5月1日起,将实施小公司如何避税的新方案。其中一个变化是小公司如何避税是货代服务的新定义,不同的税率会有所改变和适用。新计划对其企业有什么负面影响?能否解决货代服务“高扣低征”的问题?为了你的研究读这篇文章。

现在从2016年5月1日起,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货代服务,运输业的服务税率为11%,而货代服务的服务税率为6%,所以税率差别不大。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了国外货代服务的“高扣低征”,增加了许多涉税可能性,如两国对业务适用税率的分歧,“高扣低征”形成大量的免税额,更容易造成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文件]

自2013年8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零售企业的改革体制改革。

金融事务

数据“国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务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零售业增值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节选”废止)明确规定,货运代理服务是指以当事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的交货, 只有在不需要为当事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商务和娱乐活动的情况下,才能同时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航行港口、密切联系、引航、停泊、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 货运代理服务被归类为“一些现代零售仓储特殊服务”。

自2014年1月1日起,货运和邮局业务改革体制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将货物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体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财务数据继续使用37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界定和分类,明确规定体制改革中的纳税人提供版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全程报关服务, 以及小公司如何合理地避免他们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并扣除从委托方收取并代表他们支付的费用。 同时增加了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定义,引入了利息税,明确规定体制改革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其获得的总价和额外成本,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中小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即为营业额。由于体制改革,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存在国际货运代理服务“高扣低征”的问题。

[案例1]

2016年5月1日年末,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货物运输的全部权力移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运往国外,合同总价税10万元。b公司没有运输工具,没有货运主干道运输许可证等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按运输服务的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给具体承运人C铁路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C公司)完成运输服务,并支付8万元。b、如何合理避税?公司只能根据仓储专项服务向A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为10÷1.06 = 94300元(仅保留两张,下同),税额为9.43×6% = 5700元,而B公司可以按照运输服务的11%取得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项目业务B中,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700元,进项税额为7900元,折让额为0.79-0.57元= 2200元。

国税发〔2016〕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周除外),是一项新举措,仅将“部分现代零售业——特殊仓储服务”的货运代理服务界定为37号、106号文件。“拆分”为两种服务:货物运输服务分类为“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业务(税率11%)”,代理服务分类为“现代服务-餐饮特约服务-经理代理服务(税率6%)”。困扰两国的外国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相关文件]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制度改革在全省全面推进,包括纺织和金融行业,

国际融资

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如工业和贫困零售行业,都被纳入体制改革范围,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

增值税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通知

增值税

《体制改革通知》(国税发〔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增加了免运业务的定义:免运业务是指商家以托运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保险费,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然后移交给特定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的业务。无运输业务按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货代服务分类为“现代服务-餐饮特约服务-经理代理服务(税率为6%)”,并做了新的定义:货代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无船东船舶、船舶租赁人或船舶经营人的交付,以一方名义,为另一方兼营货物运输、装卸、物流及船舶通航港口、引航、停泊等相关事宜。

[案例2]

2016年5月1日后,甲公司(一般纳税人)移交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乙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合同总价税10万元,其中约定运输营业税9万元,全额营业税1万元。b、公司无交通工具,无货运主干道运输证等相关专业知识。必须交给具体承运人C铁路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C公司)完成运输服务并支付8万元。根据36号文件B的明确规定,公司可按运输服务开具税率为11%、额度为9÷1.11 = 81100元(预留两张仅作说明,下同)、税额为8.11×11% = 08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专营业务,将向甲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06 = 9400元的额度,0.94×6% = 0600元的税额,乙公司可按运输服务费的11%向丙公司取得8÷1.11 = 72100元的额度和7.21× 11元的税额。本次业务B,公司销项税额0.89+0.06=0.95万元,进项税额0.79万元,应交增值税0.95-0.79=0.16万元。

36号文件的公布可以解决“高扣低征”的问题,但从案例2中不难看出,公司通过减少运输收入,增加自由支配收入,仍然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要明显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简化税率,减少不同企业税率之间的差异。只有这样,多重税率带来的“高扣低征”问题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增值税的电气化标准才能得到有效发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作者:李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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