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流程」企业跨境直接投资外汇手续不再繁琐
2021-04-15 16:37: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派出所、外汇管理部门,深圳、沈阳、天津、福州、浙江省派出所;所有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革信息化资产工程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和便利中小企业港口投资资金运营,依法合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高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阐述后期部分周边地区试点退税流程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全省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取消全境内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和核销两项行政事务的审批

而是由银行根据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间接控制通过银行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识别码并在居民国家外汇管理局开通资产工程项目信息技术的银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产工程项目信息技术,直接为所有外商投资中小企业和外商投资中小企业整体投资(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常驻外汇局的监督下,开展直接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外汇登记,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计、统计监测和备案等法定职责。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选择注册资本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开户、资金汇兑等业务(包括收入和储蓄汇划或汇出)。

二、简化一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手续

(1)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融资确认的登记管理。取消境外投资者非货币融资确认登记和境外投资者全境内直接投资项下收购美股融资确认登记。如果将境外投资者货币融资确认登记变更为全境内直接投资货币融资入账登记,且境外投资者以货币(包括口岸现金、港币)募集资金,开户行在收到与税务备案流程相关的注册资本现金后,将通过外汇局资产工程项目信息技术直接登记全境内直接投资货币融资,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只能使用。

(二)取消外汇再投资备案。全境内投资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中小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中小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生产权登记。相关市场实体应在每年9月30日(含)之前单独或移交

经纪公司和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产工程项目信息技术,报送上年初全境内直接退税流程投资和/或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权(以下统称直接投资生产权)的统计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应当对资产工程项目的信息技术进行业务控制和管理,银行不得办理资产项下的外汇业务。外汇局根据要求作出补充报告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适当性后,取消业务管制,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明确规定的人员实施违法行为。

参与外汇局直接投资生产权人口统计的外商投资中小企业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生产权人口统计系统的要求,每季度向注册资本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审核精神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组织纪律,并保留审批。组织纪律至少应包括具体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操作规程,包括工作流程和业务受理、材料合规、信誉审核等国际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可能性管理模式,包括合规可能性审计、办理审查和评级体系审计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调查报告系统,包括数据来源渠道、操作流程等。

(二)银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银行识别码的分支机构单独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严格履行资信审查责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产工程项目信息技术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保存相关登记信息以备核查。

(四)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过程中,如发现规定不明确、统计数据不准确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外汇局反馈相关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

四、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和监管以及现场管控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和监管以及现场管控,掌握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及相关统计数据、

等信息报送,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性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尽快报告异常情况,尽快纠正和处理违规问题。

(二)银行在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和调查报告纳税申报过程中未能按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按照有关外汇管理的明确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其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在停止月份内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外汇局可以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如与本通知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改革外商投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结算管理工作方式。周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周边地区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结汇管理工作方法改革难点的通知》(汇发〔2014〕36号)执行结汇意愿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派出所、外汇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中央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城市金融机构、农村居民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居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辖内各分行。执行中如有困难,请第一时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产软件工程司报告。��

< 报税流程p>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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