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口、中产阶级和个人经济发展利益的关系,如何申报纳税并在中国境内获得住所;从全国各地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从全国各地取得的所得和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金融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中国境内所得:
(一)因就业、工作表现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收入。;
(二)将个人财产租赁给全国租赁使用的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四)在中国境内转让资产和其他个人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全国中小企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民个人取得的贷款、股息和储蓄收入。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当年不满6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立案后,免征所得税。在华总居留183天的任何一年如何报税,在华总居留183天的今年倒计时是新的。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由外国雇主在中国境内支付而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负担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
(一)工资、报酬所得,是指工资、报酬、奖金、年薪、职工分红、养老金、支出以及与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怎么报税(二)劳动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动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测绘、检验、检测、医疗、立法、会计、讨论、演讲、翻译、审稿、篆刻、石雕、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演出、电视广告、展览、新技术和公共服务、公开介绍等
(三)稿费收入,是指个人因其小说在图书馆、报纸等途径发表而获得的收入。
(四)使用权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专利权、著作权、INN新技术等使用权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所得;提供版权所有权的收入不包括稿费收入。
(5)经营管理手段:
1.从事制造、经营和娱乐活动的集团工商户的收入,独资中小企业和合伙中小企业的个人合伙收入,来自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中小企业和合伙中小企业的制造和经营收入;
2.个人非法从事办学、医疗、讨论等有偿公共服务娱乐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中小企业和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转租取得的个人收入;
4.从事其他制造、管理和娱乐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六)贷款、股息、储蓄所得,是指个人拥有不动产权利和股份所取得的贷款、股息、储蓄所得。
(七)个人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出租资产、厂房、民用建筑等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八)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在中小企业转让证券交易、股票、个人财产的市场份额、资产、厂房、民用建筑等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
(9)非故意收入是指个人获得奖品、抽奖奖品、获奖等非故意的身体收入。
个人取得的所得不能界定为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的必要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收入方式,包括支票、器皿、证券交易和其他发展个人利益的经济方式;所得为器具的,按照取得的汇票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汇票的器具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消费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证券交易的,按照票面金额和消费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所得是其他方式的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参照消费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债券贷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所获得的贷款;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贷款,是指持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金融债券的个人取得的贷款。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明确规定领取的支出和养老金”,是指中央政府、国务院和科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明确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其他支出和养老金。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基金,是指中小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从福利基金或者工会组织的经费中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支付给个人的贫困补助;本办法所称抚恤金,是指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放的特困补助。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各国使馆、使馆外交人员、总领事高级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有关立法明确免税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权力与豁免法》明确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非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个人缴纳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年金和足球运动员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税收递延商业医疗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其他违法确定的扣除,以本年度村民个人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如果一笔款项今年不能扣,不结转今年扣。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劳动报酬所得、稿费所得、使用权所得,属于重复使用所得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属于同一项目一致收益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益为一次。
(二)个人财产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贷款、股息、储蓄所得,为一次支付贷款、股息、储蓄所得。
(4)无意所得,每次获得一次。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生产成本和费用,是指生产、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一切必要支出,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内的间接费用;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在制造、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娱乐活动
以及库存短缺、损坏报废、转移伤亡、坏账伤亡、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造成的伤亡。
取得经营管理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其缴纳的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六万元的费用、特别扣除额、特别附加扣除额和其他非法确定的扣除额。特殊附加扣除同时进行
时间扣除。
从事制造、经营、娱乐活动,未提供原始、准确的支付信息,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个人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证券交易,是指在购买时按照明确规定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相关费用;
(二)工程建设费、建设费或购买价款等相关费用;
(三)农用地所有权、取得农用地所有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农用地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工厂和民用建筑的采购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其他个人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个人财产的原值。
纳税人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提供个人财产原值的原始准确的汇票,不能确定个人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个人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适当费用”,是指出售个人财产时按照明确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减除个人财产原值和适当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个人共同从同一项目取得收入的,每个个人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分别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如何将其所得捐赠给高等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公益事业,是指个人如何通过遍布全国的公益组织和国家机构将其所得捐赠给高等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公益事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扣除捐赠金额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全国和境外村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经营管理,应当合并单独计算。在国内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另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是指根据所得来源于境外且已经缴纳的国家(周边地区)的立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个人所得税是指依照本法明确规定计算的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即村民在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以下简称抵免额)。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金融部门另有规定外,外国(周边地区)在中国境内的综合所得抵免额、经营管理所得抵免额和其他所得抵免额之和为该国(周边地区)所得抵免额。
在外国(周边地区)的村民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低于依照前款明确规定计算的抵免额且来源于该国(周边地区)所得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利息税;超过来源于该国(周边地区)的抵免额的,超出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已缴纳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本年度以后缴纳的抵免额中扣除。补充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抵免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村民,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完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贷款,按照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和纳税期内交通银行公布的港币基准利率计算,从纳税申报到期之日起至纳税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收取。纳税人在补税期限届满前补税的,贷款收取至补税之日。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的现金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代扣代缴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缴库,并做好专项记录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收款、汇款支付、转账支付以及证券交易、工具和其他方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综合收益需要结算和支付的,包括:
(一)三地以上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的年收入金额超过6万元的;
(2)如何从劳动报酬收入、稿费收入、使用权费收入中取得一项或多项收入,如何从综合收入年度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中申报6万元以上;
(三)本年已缴纳的预缴税金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金融机构账户,并在结算支付地同时办理退税。
最终结算和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成员名额预扣审批,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九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个人的有关资料、已缴收入额、扣除额和金额、预扣税款的确定数额和总额等涉税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纳税人兼营纳税申报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村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当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扣除特别附加扣除的,同一特别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就近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从劳动报酬、稿费、使用权费中取得收入的村民个人,应当在结算缴纳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做最终结算。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计算和核定扣缴,不得擅自变更纳税人提供的数据。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核定的个人资料、收入和扣缴税款与具体情况不符的,无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调查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明确的规定保存特殊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数据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数据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如有违法行为,由相关机构进行非法处理,并入金融机构,实行联合处罚。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资料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改正;纳税人修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同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税款缴入仓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明确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一并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以港币以外的货币取得的所得,按照去年6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港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经批准纳税申报或扣缴。今年年底以后,如果也做了最终结算,已经按月、按季、按小时缴纳税款的港币以外的货币所得,仍将重新折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按照最后一个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港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的,应当填写退税表;扣缴义务人凭退票单,按照有关军费管理的明确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所得税申报表、扣缴所得税调查报告和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军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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