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欠税数额较大的,应当在处分其资产或者大额资金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令[2002]第2号关于个人合理避税问题)
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税数额较大,是指人均欠税5。”
第三,根据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明确规定:“纳税人不纳税的,应当随时向负责人报告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应当报告其制造经营管理、财务交易、债权债务、融资和欠税因素、债务清偿方案等情况。申报时间间隔由各地根据欠税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金的,应当要求纳税人随时向负责人报告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明确文件格式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应相应建立欠税数据,实现对每次欠税的静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