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性股权捐赠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财务规定(
国税发〔2016〕45号
),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题,并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股权,应当相当于按时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收购捐赠股权时的现代生产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股权,是指其他企业的股权和企业持有的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股份。
二、实施股权捐赠后,捐赠金额以其股权的现代生产成本为基础确定,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当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的现代生产成本发行捐赠债券。
3.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以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的,不以非经营性为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认定具有扣除捐赠净利润额度的基金会、募捐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4.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民国时期企业对公益社会组织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捐赠股权,不适用本通知的明确规定。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点击字符串可以看到下面的规定:季度纳税申报表
关于公益性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财税[201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