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认证时,视为“失控发票”。我该怎么办?
1。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在防伪税控企业的丢失盗金和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纳税被列为异常户的专用发票。简单来说就是你收到的输入发票有问题或者是给你的企业开具发票的问题。
2。失去控制会怎么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有关规定,“重复认证”、“错密文”、“认证不一致(不含发票代码认证)”、“认证过程中失控”、“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税务机关确认是税务机关责任和技术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非税务机关责任或因技术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的误操作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错误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3。失控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移交检查部门调查。
这时,有两种情况:
1.如果卖方已经申报纳税,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书面证明,通过调查系统回复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失控发票可以作为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
因此,如果纳税人经营正常,有真实交易,增值税发票应视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原抵扣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已申报抵扣的,转出进项税)。另一方面,及时联系卖家,核实发票失控的真实原因。因税务机关责任和技术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程序核实后,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应当督促其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核实税款已经申报缴纳后,也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发现销售者违反规定或者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