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附解读)
2021-12-15 09:38:26

重要!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要求的,每年首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15%抵扣政策适用情况说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需要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按以下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仅有一个付款人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比对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支付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比对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审核比对发现的不一致、缺失、重复或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单,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或缺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与原海关缴款书核对。如果纳税人数据采集有误,修改后会对数据进行再次审核比对;如果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将与海关核对。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进口货物实际业务相符,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纳税人经审核比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海关缴款书副本号。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进口货物实际业务相符,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审核比对结果滞留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对即可继续参与审核比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动词 (verb的缩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基数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应按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当期数”对应栏目。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第二条、第六条, 201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9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本公告。

2.根据《公告》,纳税人申请15%信用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近日,我局与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服务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从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15%的扣除政策。按照纳税人自我判断、自我申报、自我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要求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今年首次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15%加计扣除政策申请申报书》。其他仍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将根据现行规定继续适用该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7号公告,纳税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减政策,需要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对于已提交《15%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申报书》并享受15%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2020年和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根据其2019年和2020年的销售额分别确定。如果符合要求,则需要在当年首次申请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声明》。

3.如果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提供了哪些方式?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申请审核比对。

4.审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申请数据修改或核查是否有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中的规定 即“对于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或缺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审核结果生成后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与原海关缴款书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资料修改或核查超过180天期限无法抵扣的纳税人,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料修改或核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特别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发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3)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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