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6刑初90号)显示,2017年,张XX在担任天津市某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源公司”,实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拿到石梅半岛项目,向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行贿20万元。法院判决,张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发现,碧水园没有发布公告披露上述情况。随后,中国经济网致电碧水园,碧水园称张XX不是公司董事,不在披露范围内。以上情况是张XX的个人行为。
判决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天津某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某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请托,希望李某负责的某德公司在海南省石梅半岛的房地产项目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装置。
李某以项目开发商董事长的身份迎接总包,促使项目最终采用天津某源公司污水处理厂。为此,被告人张XX获得天津某源公司税前奖励款人民币275万元,实际获得款人民币233.7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张XX给予李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天津某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北京某源公司(实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域财务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天津某绵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绵城市公司”,实为天津碧海海绵城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绵城市公司的大股东,直接及间接控股40%。
2006年4月,张XX在天津市投资公司担任财务部副经理。当时李是天津市投资公司的部长,两人关系很好。2015年7月,张XX从天津市投资公司辞职,前往天津某源公司工作。当时,李已被调到一家德国公司担任董事长。一家德国公司是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海南省万宁市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张XX离开天津市投资公司之前,一家德国公司因为半岛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与天津某源公司有过接触。张XX去天津某源公司后,考虑到张XX和李比较熟,天津某源公司要求张XX接手半岛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业务。
为了天津某源公司拿下这个项目,张XX找李帮忙。某德国公司与石梅半岛总承包商有甲乙关系。某德国公司是总承包商和付款人。李给张XX提供帮助。但他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操作,只告诉张XX“纳入总承包”。结果天津某源公司以不到600万元的合同金额拿下了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张XX表示印象中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李向张XX提供了半岛项目总承包方“中原花园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陆先生还参观了海南三亚某源公司在京的子公司。
经张XX与陆总联系,确认天津某源公司中标石梅半岛项目别墅小区污水处理工程,并与总包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为了表明张XX获得了275万元的奖励,某源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275万元的安装费,第三方公司在扣除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安装费退回到张XX的指定账户。
张XX和李聊天时,李并没有明确向张XX要钱,但张XX觉得这是众所周知的。2018年6、7月,李给张XX打电话,说想买车。张XX回答说我明白了,张XX觉得李是要他的钱。2018年7月,张XX在花苑九华里附近的路边给了李30万现金,而李只收到20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20万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