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业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的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只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但执行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和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顺利进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南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