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吗
案例
2012年8月,女员工小胡加入某物流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约定工资3500元。
去年8月底,小胡10月份怀孕,足月分娩。产假期间,公司会把她的月薪付给她的银行卡。12月中旬,小胡复工,到当地社保局查询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情况,得知社保局已经给公司发放生育津贴。小胡去公司人事部问了一下催收手续。人事部门给她的回答是,小虎产假期间,公司已按月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由补货单位用于支付产假工资,小虎不能重复享受;此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小虎产前工资标准。为了人性化,公司采取“高”的原则,不回收,即使补贴小虎。
小胡对公司的解释持怀疑态度,于是去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
分析
本案涉及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的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第十六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差额;如果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女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综上所述,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一种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说得更清楚一点,生育津贴就是当初所谓的生育工资。本案中,小虎的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小虎休产假时,小虎的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公司每个月都给小虎发产假工资,把小虎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他的工资差额补齐,符合法律规定。
工会提示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失业配偶可享受,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已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三、生育津贴的申请和发放有期限。一般是员工配合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核算后记入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差额;如果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