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好体制改革的衔接和实施工作,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3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号文件,优化了报关单位登记制度。其中,已取得商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并申请进出口发货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持有:
问题1
均可向海关申请登记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拟向海关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副本一份;(注:装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企业如未换发,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选择三者之一)。
问题2
我公司为内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此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走姿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的制度衔接。内资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海关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副本一份;(注: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企业未换发的,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营业执照》。
内容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
内容审核:海关总署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