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
(跟单)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票管理,不再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票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税务专用章”改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图案见附件。
2.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在特定期限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后(含)申请开具完税(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开具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不再开具《纳税记录》。
4.地方税务机关调整后要做好网上发布《税收完税证明》的工作。网上发布的样式与办税处发布的样式相同,打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5.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内容、方法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VI。调整和完善《税收完税证明》发行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分销服务”改革、优化税收经营环境的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原《税收完税证明》文件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VII。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如《税收完税证明》(国税发〔2017〕162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文书风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调整《税收完税证明》(文书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