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这6项财税新政落地执行!老板必
2021-12-25 06:19:58

2021年1月1日起,这6项财税新政落地执行!老板必2019总算是跨过去了2019年终于过去了。

2019年是喜是悲。

新的一年

新的幸福或悲伤的桑葚又来了。

对于2020年还在会计岗位的你来说

这些新政策将会实施。

影响财务工作的方方面面。

如果你想活得快,你必须知道!

新政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01《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网络访问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以前款形式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检举人;被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称为被告。检察官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0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请求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移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销售、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货物销售、水、电、气、暖供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动产或不动产租赁等。;

(二)因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者服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

(四)因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贷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债权。

0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利益,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或者扣缴申报时享受约定待遇,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04《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归档等。在法定期限内,并已完成申请。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结论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结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缴纳并足额缴纳的。

(三)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了异常家庭状况。

05《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或者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尚未开具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上传的;

(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非正常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嫌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6《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尝试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地注册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在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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