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76号财税〔2018〕76号
国家金融管理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可允许弥补资格年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7〕115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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