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税务总局发布[2019]7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偶然所得的范围,小伙伴们,请看看吧........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9〕74号,进一步明确了意外收入的范围。亲爱的朋友们,请看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2019.6.19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现将个人取得的个人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公告如下:
一、为单位或者他人取得收入提供担保的个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产所有人将房产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从赠与的房屋中取得的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或者扶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捐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但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计算。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的25%为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向存款人支付超过国家利率的储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35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投资者收入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取得的返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本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推介展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个人纳税法院缴纳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收管理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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