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
2021-11-23 09:06:5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电力销售公司登记条件的公告近日发布《关于新设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部分地区新设、注册纳税人中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应用。 在此提醒新纳税人注意执行时间和受票人范围。 自2021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市、惠阳区、广州市、珠海市、坪山新区、广东省光明区、东莞市、茶山镇、深圳市、深圳市等11个区域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时间和范围,专票范围全国。 其中,深圳、东莞、南沙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领用范围已扩展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已在深圳、惠东县、斗门、惠阳区、寮步镇、禅城区、大岭山镇、香洲区、惠城区、惠城、高明、广西三水、海珠、荔湾区、福田区、花都区、博罗县、南山区、广州、罗湖区、惠城区。 实行电子专票的新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确定。 根据《公告》及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已纳入试点的深圳、东莞、南沙三地纳税人将开具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专用电子客票”),2021年12月20日前(含)限于指定区域,自2021年12月21日起扩大。 从2021年12月21日起,上述地区新设立的纳税人将实行电子专票,发放电子专票的受票人范围将覆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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