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企业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2021-03-16 18:17:10

中小企业的责任不批准和支付

1.纳税人未能如期申报纳税,但如期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长期破坏了税收管理的社会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具体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调查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者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导致国家缴纳的税款没有在第一时间入库。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政策。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保障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证件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派出所)副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政策:

(a)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银行从其利息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非法拍卖或者出售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商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个人财产,拍卖或者出售所得用于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具体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政策追缴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处以欠缴或者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

在我看来,批准欺诈的含义与批准欺诈的含义完全一致。针对纳税人弄虚作假审批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况擦除责任。

1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形成欠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一行为是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责任抹杀。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具体规定:“纳税人伪造、伪造、隐匿、擅自改变经营范围、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批准后拒不批准或者冒用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偷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追缴欠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因不缴或少缴营业执照而改变经营范围所缴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但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并不导致欠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种行为不能按偷税论处。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应承担责任。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行使职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具体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事务法规的规定,可以没有账簿;(二)依照立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账册,但没有;(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支付信息的;(4)虽有账册,但账目混乱或生产成本、收入账单、费用账单信息不全,无法查账的;(五)已发生支付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完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审批后仍不批准的;(6)纳税人审批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强制执行。”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要分清纳税人是不缴税还是少缴税,依法追究其责任。

1 .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批准,造成欠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偷税责任。

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批准,不缴纳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少缴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条例》,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免除责任。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具体规定:“纳税人不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的罚款,罚款数额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的十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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