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必须符合行政事务法规的有关要求。外国代表机构的注册前提主要是外国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和涉外主要建筑物的地址等。
自2010年起,根据近期有关代表处登记管理的规定,设立代表处的登记必须提供外国中小企业开业证明和金融机构资信证明。这两个证书必须由代理人和中国在当地的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
代表处的注册办公地址必须是涉外主楼,并提供租赁协议、涉外办公证明、租赁备案等材料。
由于代表处是非独立机构,因此没有招聘等权力和责任。代表处招聘内地员工必须移交给政府机构,包括首席代表。但如果是中国员工,外国中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派遣。
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时,无需同时核对名称,但其名称必须符合要求。
法律法规对代表处名称的规定格式为:(居留权或周边地区)+外国公司名称+天津代表处。
自2010年起,代表处首席代表和总当选人数一般不超过4人。
此外,代表处的有效期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年,代表处的登记必须移交给有全权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