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经常会出现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情况,股权转让的需求已经产生。很多人以为只要转让自己的股权,公司就和我没关系了。其实这样的操作风险极大。今天,边肖将告诉你隐藏在未缴出资中的巨大风险,即股权转让。希望各位大佬能够重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在未出资状态下,即使你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也不代表你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结束。所以这就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出现。
就在前段时间,遇到了这样一个例子:朋友李几年前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认缴500万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朋友A转让其全部股权,约定取得股权的新股东履行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谁知,股权转让三年后,朋友A收到法院传票,最终被法院裁定在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算责任。
本人自有股权转出3年,受让方也承诺了出资义务。然而,法院已决定承担捐款的责任。不得不说这个朋友真的很悲剧。但是,这个判决也是合法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和受让人承担责任的承诺而免除。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情况屡见不鲜,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涉及到补足出资责任主体的法律问题。调查起来真的很复杂,浪费人力物力。所以在法律上一刀切,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认购制”的低门槛随意设立公司,也可以防止有人利用股权转让逃税。总之,作为股东,不要试图逃避出资义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风险,希望大家能够好好的规避:
不知道转让方未实际缴纳出资时对公司出资承担责任,其他股东未按时出资时承担违约责任。
不知转让方未实际支付时,在转让股东未实际支付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
3.在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实际缴纳股份并受让股份的情况下,您与转让方共同对公司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因此,无论双方是否知晓认购事宜,或者做出了何种承诺,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凯国际在此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应根据股东自身能力和公司业务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注册资本。同时,在转让股权时,最好先补足出资,并对其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避免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