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
2021-11-22 09:18:55
关于宝安区实施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4号)。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关于我市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我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1。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的重要讲话和对深圳的重要指示,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改革。 坚持依法改革、许可后减证、放开管理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财政部规定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审批、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年度备案备案和事后监管。 11月15日起,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在全区推行,告知承诺改革全面落实。 三、改革主要措施(一)优化审批服务区财政部门制作《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审批服务指南》、《承诺书》等示范文本,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下载并做好审批改革宣传工作;具备执业条件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实现“一网跑”;中介机构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区财政部门正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4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原则上,许可证是通过邮件发放的。 (2)加强事后监管一是开展全覆盖的认证后核查。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中介机构进行全覆盖证明后核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承诺材料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真实。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吊销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警告、在会计领域记录违法不可信记录等。,并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和重点监督。 区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经营期间发现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资质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60日内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撤销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区财政部门按照“双随机性、一公开”的要求,结合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处罚、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和群众举报,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 财政部门定期将中介机构的告知承诺书、许可审批、信用状况信息、违法名单推送至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审批部门网站、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可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3)其他相关措施一是改革前后衔接。 11月15日后(含当日)申请商事登记的中介机构,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资格后,方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11月15日前已在本辖区完成商事登记,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在6个月内(2021年5月1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经审查,不具备执业条件或者逾期未申请许可的中介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并向商事登记部门申请注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进行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是许可资格的确认。 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除查验中介机构许可证书外,还应当及时、充分利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查询中介机构许可资质、信用状况和违法违规情况,确认委托单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 被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受基于该行政许可所获得利益的保护。预计对外发布的相关材料在深圳投资公司注册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开展记账业务,包括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年度备案、信息公示等业务。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为加强业务联系,诚邀各中介机构加入“宝安区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组(群号。:1014880485)”,并及时接收工作信息和反馈问题。 业务电话:0755-27752148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图2。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书(附件:宝安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通知)3。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2021年11月9日(联系人:宁,电话:2778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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