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2021-10-21 09:0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深圳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纳的派遣劳动者人数。 根据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当经营活动在年中开始或终止时,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开办科技型企业的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资产总额和年销售额调整为。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超过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21〕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21〕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1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1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21〕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21〕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普惠性减税免税对小微企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度,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真正享受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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