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按税率纳税,在企业驻地和异地有施工项目。在2015年的这一年,
金融事务
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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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发现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异常。随机抽取2015年1-12月的相关会计票据,发现每个月有两个会计分录:
借款:施工-合同生产成本-人工费6.5万元
贷方:其他应付款65,000
借方:其他应付款65,000
贷款:利息65,000
财务人员解释说,这笔费用是企业转给长期驻外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项目管理人员在远程工程项目中领取工资,在当地没有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的责任。
财务人员在企业主楼第二栋新公司注册流程楼发现有新公司注册流程的考勤机,并责成企业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互配合,阅读企业2015年的日常考勤记录,发现这些项目经理长期在企业的政府机关工作和出勤。
显然,这些项目经理没有必要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日常管理。的确,目前企业被迫承认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的课程,回避“处理工人工资”的课程,打“边际球”减少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确实是。
《商务部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困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从事外国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维修的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在异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无论如何计算),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审计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对不需要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税收征收条例》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补缴并补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并处以双倍罚款。
企业接受检查和处理,按照金融机构的《对账申请表》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补个人所得税
借:工人工资要扣4.8万个人所得税-XXX等。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48000元
2.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48,000
业务外支出-罚款4800新公司注册流程0
贷款:利息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