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经济发展所能承担的责任大小!
首先,为什么大多数公司被称为“xxx有限公司”或“xxx信用公司”?这里的信用是指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和
责任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我国于2014年3月1日实施注册资本认购制度。
注册资本尽量不写
也就是说,除了仍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企业(如金融机构、保险政策、股票、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抵押贷款、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类企业)之外,随便设定注册资本也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家,应该有更细致的法律意识。
建议考虑其环境因素:
公司注册
投票率降低,不需要注册验资调查报告。
一个
公司注册资本应参照公司专业知识要求
例如,当网络公司申请ISP管理许可证时,ISP管理许可证要求
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
;射手座和登州也对入驻的平台店铺提出了国际标准:
注册资本200万以上
。其他需要专业知识/定额的,如投标等。
参考企业车辆的惯例
够了。
2
注册资本越高,可能性/责任越大
比如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A持有70%的股份,需要出资70万。之后公司经营不善,因变更地址欠10家公司0万元债务。那么A只需要以他至少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额就对不起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A仍然占70%的股份,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元的责任!
公司地址变更3
一个小小的考虑:税收
每年年初,
中小企业按实收资产和资产准备金缴纳万分之五的税。
比如某科技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如果中小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中小企业的税额为500元。
举个比较温和的例子,2016年,安徽省民山迪智能休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亿元(三家搜索公司改变了地址狐的市值),如果缴纳的话,税收将达到人民币25亿元。所以那些想混进亿万富翁的“企业家和山贼”要谨慎。
所以,
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大部分网络创业者都走股票投资这条路。
重要的是股权比例,不是注册资本。
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设定合适的注册资本是最理性的选择。
如何确认实收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开立金融机构账户。
只有一个股东(或单位)可以将到期资金从自己的账户转入公司账户,转入资金的用途中应只写“融资资金”。
过去实行实收制时,注册资本要求出具验资调查报告。如今,大多数都不再需要了。只有一些招标项目或者大规模的合作。为了确认合伙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合伙人公司需要出具验资调查报告。验资调查报告可由律师和经纪公司在实际支付完成后出具。
一些常见问题
一个
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然后就不想管理了。这100万需要我补吗?
这里有两种情况:
1)公司无负债,不想经营管理,想注销。
不需要
,
公司无债务时,不涉及对他人伤亡的赔偿。
需要办理很长的注销手续,注销前不需要补钱。
2)公司有负债,不想经营管理。
需要,需要偿还欠别人的钱。
“认购制”只是不需要今天再用才能出这笔钱,但责任在那里。你需要根据你的股份比例承担同样的负债。
2
注册资本能用吗?
当然
可以用。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钱,是公司用来花的。一般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日常经营管理、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商品、购买办公用品等。
但是注册资金不能随便一个人用。如果需要给一个人钱,必须有相应的报销单据,或者采取工资、人工费、奖金等形式。
三
在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只是放弃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
用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无需缴纳,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
即使约定2065年全部出资,距离今天还有几十年,股东也要出资。
在这个系统的目前阶段,
首先考虑衡量一个公司的实际战斗力
,应该是公司的具体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的实力。
然后
但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注册时往往很难做到资产到位,更容易造成抽逃出资、骗取出资等相关问题,增加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在201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中,
采用注册资本认购制。
四
在认购制下,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
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明确缴纳,注册资本越多越好。简单的注册几千万甚至上亿,说都是“亿元”公司的经理,多才多艺,有利于业务发展,不完全是这样。
首先,股东的出资以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即认缴了多少注册资本,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多少出资额。
本质上,
确实,消费市场的买卖双方在考察的时候,也非常注重自己注册资本的实力,股东后续出资责任是否履行,如何履行。
,会被工商登记系统等各种方法查询。一旦决定与公司进行买卖,一般需要要求公司股东缴足资本或提供担保,以保证资产到位。
所以,
注册资本不是公司越改地址越好。股东应在自身的战斗能力范围内考虑自身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冲动的“价值”
公司注册
。
五
如果公司必须支付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约定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主张未支付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支付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违法支持。
“以上为股东应得”
未缴出资的范围主要是负责偿还公司债务
“明确定义得非常准确。
看到这一点,很多聪明的创业者可能会抓住认购资产制度一个看似明显的“敌人”。由于认购资产的实收周只要在公司开业期内就可以随意写几十年,股东很难支付。一旦公司内部无力还债,反正实收周还是很早的,能逃吗?
尚未达到约定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公共政策界显然略有争议,仍没有统一的观点。
但原英美法和公共政策观点大多认为,如果公司必须支付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苏州市黄浦区法院((2014)普民二(商)第5182号判决书中明确表明了这一观点。它认为,根据《劳动法》:
该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时,债务人才能要求公司对其今天所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负责,并且只有在公司原有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并且公司股东承诺未来认缴出资的情况下。
也可以要求公司变更地址,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
这更符合消费者市场对地址变更的适当预期,也更符合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因此,公司变更地址有其自身“独特”的方法,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债务人的个人利益。认缴制度不应该也不会成为股东无限期索取个人利益、不承担出资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