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各出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46号》),根据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应当提交《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报告》(仅限生产企业, 格式见附件1)和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当月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报告。
目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根据46号公告要求,再次对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分类评估,如出口企业拟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估为I类,请于2016年8月26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生产性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报告》(仅限生产性企业)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报告》。
我特此通知你。
深圳代表处
2016年8月4日
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报告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