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清单!深圳新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50项”!前提是……
2021-10-27 09:13:13
开小店吹嘘未及时登记企业相关信息,未悬挂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执法理念和方式,推进包容、灵活执法,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违法行为是由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生产经营者没有重大过错,并及时予以纠正的情形,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清单的适用原则如下:1 .坚持处罚对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主动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3、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清单中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应当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序号类型的适用条件1。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别”和“最佳”等术语。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建网站或者互联网媒体上发布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传单;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不注明出处。1.广告引用真实准确;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广告涉及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类型。1.已获得专利,不存在终止、撤销或无效;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不标注“广告”字样。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可以被公众认定为广告;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5.发布的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6.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7.广告批准文号不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1.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8.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并同时发布的。1.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9.经营者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1.适用于首次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和其他经营者;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0.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的记录;2.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参与传销1。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2.立即纠正自己;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传销,参与传销后不参与实施软暴力;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2 .产品或其包装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3 .计算机软件侵权1。立案前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2.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4.广告词未按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5.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6.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行业统计报告》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7.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8.企业和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9.企业和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以外的活动的。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1.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3.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的显著位置。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4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5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6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7.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9.合伙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清算人名单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0.企业未按照规定披露实施标准。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1.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2.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无法保证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活动;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制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或者未披露上述制度的。1.这是首次发现此类违规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未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活动;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活动;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立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操作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活动;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7.进入网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布信息。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活动;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8.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9被认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内容与认证内容不一致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0.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首次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1.被许可人未按要求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2.商品经营专柜的出租人、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的经营者,未履行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在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报告和注销手续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5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放置食品生产许可证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6.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和办理注销手续的。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8.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首次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的;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9.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50使用单位使用尚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专用设备。1.仅适用于已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未发现问题,检验合格,用于监督),但使用单位在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使用该特种设备;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下列违法行为列入减轻处罚清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否.违法行为的类型应具备的条件。减轻处罚后的处罚类型和范围。超过保质期的食物1。涉案过期食品价值在300元以下;2.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经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被投诉举报的;经办案单位实地调查发现,过期食品被销售,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检查整改。三个工作日之后,现场复查未发现过期食品;3.未对消费者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的10倍,最低500元。 52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1。第一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营业面积≤50㎡;3.30日内无证经营的;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5.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最低5000元,并免除其他处罚。 53 .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经营少量预包装食品。1 .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2.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2000元,免于其他处罚。 54.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2.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3.不属于同一产品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4.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价值一万以上的,处价值一倍的罚款;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能够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食品不予没收。 55 .未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的。1.适用于超范围生产同品类不同品种食品的食品生产单位(如食品生产单位持有的品种明细为“普通挂面(0103粮食加工品挂面)”,超范围生产彩色挂面、手工面);2.食品生产单位主动停产、召回非法生产的食品;3.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品种详情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停止生产的;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5000元,免于其他处罚。 56 .未按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1 .适用于餐饮服务商等。,凡从事生产、销售冷食或生食、自制饮料等。(比如“拍黄瓜”);2.非法经营的食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3.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4.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停止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1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让执法有温度,让市民感受到受让方有活力提升营商环境,深圳市场监管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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