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等。
相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现将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或者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尚未开具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上传的;
(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非正常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嫌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占同期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纳税人未申报抵扣、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移的异常凭证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除另有规定外,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二)出口退税尚未申报或者已经申报但尚未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申请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免退方式的纳税人已申请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按异常凭证范围所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适用增值税免征办法的纳税人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异常凭证中包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退税款。
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未申报扣除为原料缴纳的消费税的,暂不准予扣除;已申报扣除的,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扣除不足的,补缴税款。
(四)取得非正常凭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申请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A级税收抵免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免于转出进项税额、收回已退税额、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逾期未申请核查的纳税人,期满后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要求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4.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允许线下开具发票。使用开票软件时,其开票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核实其真实姓名的身份信息。
5.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线下开具发票,但不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或者不具备相关规定的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6.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丢失(遗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失控增值税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中发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607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系统不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纳税人获得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税收便利化措施,注册未实际经营业务、仅虚开发票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假企业”,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迅速逃离(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纳税人的权益。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2.根据规定,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遗失或者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未开具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上传的。
(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非正常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无效”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嫌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异常抵扣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怎么办?
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除另有规定外,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二)出口退税尚未申报或者已经申报但尚未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申请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免退方式的纳税人已申请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按异常凭证范围所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适用增值税免征办法的纳税人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异常凭证中包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退税款。
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未申报扣除为原料缴纳的消费税的,暂不准予扣除;已申报扣除的,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扣除不足的,补缴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否全部转出?
公告称,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申请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无需转出进项税额,收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纳税人逾期未申请核销的,到期后应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5.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怎么办?
根据公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要求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6.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和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有哪些规定?
公告称,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线下开具发票。使用开票软件时,其开票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法核实其身份信息的真实姓名。申请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线下开具发票,但不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或者不具备相关规定的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