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务总局出台出口电商通知: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
2021-12-17 11:36:36

重磅!税务总局出台出口电商通知: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11月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确定为4%。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无有效购货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发布前,试点项目已在中国南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启动。30%的出口商品拿不到采购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就要征收出口税,严重影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

财税〔2018〕103号虽然规定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缺乏合法有效的购房凭证,购房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也非常不利于政策的落实!跨境出口企业期待推出更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查收方式。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解决了跨境出口企业的一个核心合规问题。

附件:公告全文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尝试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地注册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在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

二.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准确计算总收入,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认定工作。

4.经综合试验区核准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者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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