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
2021-11-23 09:06:52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41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供养一个以上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二)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被抚养人平摊或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分配。 或者约定分配的,应当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具体的分摊方法和定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已经去世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 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要求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 (六)赡养老人。 从被扶养人年满60周岁的月份起至扶养义务终止的年度终了时止。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填写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如有共同资助人,需填写分享方式、共同资助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保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同意或指定分配的书面分配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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