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政盘点:疫情下的增值税新政
2021-11-23 09:06:34
转:中国税务网作者:秦燕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无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应对疫情防控,国家出台了多项批准复工复产、支持保供的财税政策,主要针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等的纳税人。 本文试对2021年出台的增值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进行盘点,梳理相关政策实施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与2021年出台的一般行业和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相比,8日公布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保供企业)退税政策更为优惠,具体应用中应把握以下五点:一是享受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且属于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名单,但无需考虑纳税信用等级是A级还是B级; 二是可以按月申请增量退税,更快享受退税,不考虑六个月退税周期和增量不低于50万元的约束条件;三是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考虑进项比例和60%的退税率;四是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请注意,增量比较的基期是2021年12月的最终免税额,而不是2021年3月。 第五,可以与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如即时退、返(退)款等。 需要为保险公司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应自符合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申请表》。 此外,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注意退税与出口退税的衔接。 适用免税、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税、退税,免税、退税完成后,期末仍有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免税、退税。 对适用免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和内销分开办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税;内销留抵税额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内销留抵退税。 案例1: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被列入省发展改革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2021年12月最终减免税200万元,2021年3月最终减免税500万元,无出口业务。 纳税人可在4月申报期内申请退还300万元(500-200)的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税后,应及时将3月份期间留存税款减少至200万元(500-300元),并于5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附信息第22栏“上期留存税款退税”中填写300万元。 关于防疫物资运输免征增值税的第8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防疫物资运输收入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享受政策的主体和运输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从事货运的物流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无车运输业务的网络平台;可以是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空等。 二是运输的货物必须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 第三,免税销售不需要填写相应的免税额度。 例如,适用本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二”第4栏免税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金额。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不需要填写。 案例二某航空公司空公司2021年2月运营的航班,不仅提供客运,还利用飞机机腹舱内的部分客舱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属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 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增值税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提供的客运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服务免征增值税。为支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8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36号)执行,包括客运轮渡、公共汽车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也属于公共交通服务范围,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实践中,可以对照增值税项目说明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其中,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生活服务。 快递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投递服务,即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期限内接收、分拣、投递信件和包裹的业务活动。 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处接收信件和包裹,并将它们运送到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城市的配送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商在其配送中心对信件和包裹进行分类和配送的业务活动。 投递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从其配送中心向同一城市的收件人投递信件和包裹的业务活动。 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物品提供的配送服务。 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应自主申报免税,但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 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因与收款发票沟通不方便而无法及时开具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如果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专用发票且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的红字发票应在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案例三荔湾区某餐饮企业在疫情发生后,为社区医护人员和收容医院提供免费餐,还以优惠价格为群众提供“爱心餐”服务。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餐饮企业向人民群众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 此外,疫情期间为医护人员和收容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公益性或面向公众的免费餐饮服务,无需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疫情发生以来,防疫捐赠免征增值税,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捐钱捐物抗击疫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捐赠自己生产、加工或者通过公益社会组织购买的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到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就诊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购置税。 应用捐赠防疫物资免税优惠政策要把握三点:一是捐赠目的必须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中的肺炎疫情。 二是商品来源和范围不受限制,自产、委托或外购用于捐赠的商品可适用免税政策;而且,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还可以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的食品、物品等生活必需品。 三是捐赠渠道广泛,捐赠人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也可以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 案例四某公司在没有公益组织和政府部门的情况下,直接向荔湾区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 公司直接捐赠的物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中的肺炎疫情,可按要求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出台时,疫情防控形势仍不明朗,文件规定的期限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供应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了政策的实施期限,上述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 为支持电影等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产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影院放映设备向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公告于2021年5月13日发布。当日已征收的按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次月应缴纳或返还的增值税。 案例五A影院于2010年建成投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票房收入300万元,广告收入9.54万元,饮料、爆米花、薯条等食品销售16万元,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销售3.68万元。 影院2021年7月票房收入可按规定免征电影放映服务增值税优惠,而广告、食品销售和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经单独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此外,影院从事各种不同增值税率的业务项目,属于并发经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影院必须准确核算所有业务项目,避免因核算不清而失去免税利益,或承担因适用高税率而多付增值税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对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或者减税规定的,可以免除免税或者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减税。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部分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普通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实施期内,根据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要求放弃减免税权的,应当提交纳税人放弃减(免)税权的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快复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高明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预扣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缓预缴增值税。 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应按降低的1%预扣税率预付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作了具体明确。 首先,明确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 如果增值税税率为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减征1%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填写。 二是明确还原金额的报告。 与简并统一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增值税税率6%、4%统一调整为3%)不同的是,“三减一”是疫情防控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减征》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的减征项目栏内。 三是明确政策衔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2月底之前,已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红字发票应按3%的比例开具;开票有误需要补发的,按照3%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深圳市注册公司年度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复工复产适用增值税减免税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政策适用主体。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到支持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不必纠结公告标题中“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表述。 二是叠加小微企业普惠性收益时的发票开具。 即疫情期间征收率实行“三减一减”政策时,如何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与纳税人的业务无关。 纳税人通常无法提前判断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填写“1%”字样。 三是专票发行和减免免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对有专用票部分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无专用票部分的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申报无需填写,不会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外,还需关注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出售使用过的货物政策的特殊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过的货物,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税率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高明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二手物品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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